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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可否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之疑義案,詳如說明。

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政府辦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係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為宗旨。為落實該宗旨,並避免救助作業程序冗長及不確定性,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及農糧署所訂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現行申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程序,需由農民向基層公所或村(里)辦公處等指定受理申請地點提出申請,公所人員可協助其填寫相關申請表件,並可立即核對相關佐證資料之正確性,允能有效減少資料誤植或文件缺漏所衍生之相關爭議。

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受理申請後,即展開勘查工作,倘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多因未實際居住當地,則可能影響勘查及後續作業之進行,並可能衍生未實際經營管理田區者領取災害救助金之情形。

三、綜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仍未宜由農民以郵寄方式向公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