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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區「0907豪雨」安遷救助及淹水救助災害救助金申請事宜;即日起至112年9月26日受理申請,逾期不受理。

依據:臺南市災害救助辦法及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9月11日南市社助字第1121189268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受理期限:即日起至112年9月26日受理申請,逾期不受理。
受理期間:周一至周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
受理地點:本所社會及行政課。

申請0907豪雨安遷救助及淹水救助之注意事項簡述如下:
一、安遷救助:
  1.非地震造成:其住屋損毀達下列不堪居住程度情形之一者。
    (1)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2)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3)其他經工務(建設)主管機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2.安遷救助所稱『受災害戶』,係指住屋因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於現址者。
  3.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2萬元,每戶以5人為上限。

 

二、住戶淹水救助:
  1.住屋因實際淹水入屋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
  2.淹水入屋達50公分以上者,每戶發給新臺幣5,000元;但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核發住戶淹水救助。

 

三、上開救助是項所稱『住屋』係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

 

四、申請人應檢附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影本、私章。
  2.戶口名簿影本(請蓋私章)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3.受災照片2張(能顯示住屋內淹水高度或水痕高度、住屋毀損處)。
  4.未設籍者:房屋租賃契約影本(請蓋私章)或實際居住證明。
  5.農會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請蓋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