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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危害農作防治及危害農作野生動物移除宣傳單和野生動物危害農林作物獵捕申請書

一、依據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112年8月21日林保字第1121701431號函辦理。
二、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規定: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
(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
(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
(五)(刪除)。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第2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四、農作如有遭受野生動物危害需進行移除,應向本府提出申請獲核准後方可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