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調解:在訴訟過程中既費時又費力,而調解是另外一種解決糾紛的方法,藉著調解委員的居中斡旋,經由溝通協調的程序,衡量事理之平,
讓發生糾紛的雙方各退一步,依法合意達成共識,以達成解決紛爭的一種制度。
二、哪些糾紛可以聲請調解:調解事項(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
1. 民事事件:債務糾紛、房屋租賃、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事件。
2.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傷害、過失傷害、妨礙名譽及親屬間財產犯罪等告訴乃論刑事事件。
※交通事故若有人員傷亡者為刑事事件,無人員傷亡屬民事事件。
※以下民事事件不得要求調解:
1. 離婚、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監護權、收養、繼承權拋棄等。
2. 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暴利行為之事項。
3. 死亡宣告、監護之宣告、輔助之宣告、假扣押、假處分、公證等。
4. 未為建物登記之所有權移轉、爭執土地地界所在、設定抵押權、動產質權設定等。
5. 關於租佃爭議事件。
6. 得調解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第3項)
7. 其他法令規定,有特別限制者。
三、調解如何聲請:
調解事件之管轄(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
1.兩造均在同一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2.兩造不在同一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
地之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3.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聲請手續(親自至本所二樓調解委員會辦理或於本所網站線上調解系統聲請,諮詢電話06-5771513轉204)
※親自至本所三樓調解會聲請者,需由當事人或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以書面填寫資料後提出聲請,擇期(約14天左右)進行調解。
※聲請調解不成立證明,請當事人持身分證向本區調解委員會聲請(或下載聲請書檢附身分證件影本郵寄聲請)
四、調解之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28條)
1.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2.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3.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4.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訟終結。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
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5.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
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五、法律諮詢時間:
本公所每月的第二、第四週星期五下午2時至4時在公所3樓調解室有專業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歡迎大家多加利用!
本區調解委員會是由具有法律知識、眾望素孚的中立公正人士所組成,為民眾排解紛爭,化干戈為玉帛,歡迎大家多加利用。
本區調解委員會位於區公所3樓調解室,電話:06-5771513#204;傳真:06-577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