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一、建構平埔族群文化之復振、傳承及推廣之環境。
二、培力平埔族群文史與聚落營造人才,推動聚落營造工作。
實施期程:114年1月至12月。
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申請資格及原則:必須為立案之民間團體,每一單位限申請1聚落為本計畫執行地點。
申請方式
一、 申請單位應於 1 1 3 年 10 月 25 日 前依規定格式(如附件 1 )提報計畫書共1 式 10 份(含電子檔)至地方政府。
二、 地方政府依檢核表(如附件 2 )辦理資格審查,並彙整轄內合格申請單位計畫書 10 份(含電子檔光碟 1 份),併同申請計畫彙總表 如附件 3) 於1 1 3 年 11 月 13 日 前函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