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自109年度起,配合行政院將公務人員每年應休假14日調整為10日,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具休假資格者,除應休畢10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最高不得超過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