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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米颱風-臺南市政府淹水救助申請說明。

申請資格:住屋因實際淹水入屋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且『住屋』係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浴廁為限。

住戶淹水救助發放標準:淹水入屋達50公分以上者,每戶發給新臺幣15,000元+中央加碼2萬元=3.5萬元;但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核發住戶淹水救助。

受理期程:以家戶為單位,請民眾於113年8月16日前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1.戶口名簿影本(請蓋私章)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2.淹水佐證照片2張(能顯示淹水高度或水痕高度)

3.匯入補助款之存摺封面影本

4.填具淹水救助申請表

5.未設籍者:租賃契約影本(請蓋私章)或里長出具實際居住證明

其他注意事項:目前中央政策對於50公分以下是否發給淹水慰助,尚未確定,提醒民眾不管淹水達幾公分,可先針對實際淹水入住屋內最高處水痕拍照存證後再清理家園。

 

 

泡水汽、機車補助:
汽車受損維修超過2萬元者可補助2萬元,機車受損維修超過2千元者可補助2千元,只要檢具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即可申請補助。

申請方式與地點:
受理時間:自即日起至 113 年 8 月 30 日下午 5 點止。
務必先拍照存證,以利後續申請,為了便利民眾,受災區之區公所設有單一窗口,民眾即日起可至淹水區域的區公所填寫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證明。 泡水車輛請檢具例如維修收據或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等,以利加快勘查、審核速度,早日領取核撥款項。

檢附文件:
1.車輛泡水地點:請註明地下室地址或概略地址的路邊或平面停車之場域
2.行車執照
3.車輛泡水證明(照片或影片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 

下列車輛泡水所受減損或滅失費用證明文件之一: 
1.車輛修理或經公正機構鑑定因泡水而減損價值之發票、收據等證明文件。
2.監理單位核發之車輛報廢證明文件。
3.轉賣車輛之契約書、過戶等並載明泡水事實之證明文件。
4.經國稅局認定核發有關車輛因凱米颱風期間減損價值之綜合所得稅核定災害損失證明書等證明文件。

5.金融機構存摺

諮詢單位:交通局裁決中心  電話:(06)260-06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