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遶境路權僅供廟會隊伍行進使用,不得於道路上施放爆竹煙火,僅同意於廟埕施放,並建議使用電子音樂鞭炮或於炮籠施放。
(二)晚上10時後至翌日7時前禁止施放爆竹煙火,如經檢舉或蒐證有施放爆竹煙火立即開罰。
(三)參與廟會人員應遵守交通規則,騎乘機車應戴安全帽。
(四)鞭炮施放以最少量為原則,且應有認可標誌。
(五)活動後應立即清潔,未依規定即時清理者由環境保護局依法告發。
(六)學校、圖書館、醫院周圍50公尺範圍內,全天禁止施放爆竹煙火,違者由環境保護局依法告發。
(七)對於道路使用範圍之花木、設施、沿路住戶、學校及機關等各項設施不得損毀,如經舉發則依法賠償,並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