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政)課
二、補助對象: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住院期間需專人看護,但無家屬或家屬不能提供看護者。
三、申請期限:符合下列補助條件者,應於住院日起或出院後3個月內,向戶籍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補助條件:
1.傷病住院醫院,以在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為限。
2.所僱請之看護員,應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且非為民法第一一一四條規定之親屬;在機構收容者,由收容機構看護員或服務人員看護者,不予補助。
3.本補助對象,病況呈長期慢性病且須長期療養者,由醫生判斷並評估繼續住院治療之必要性,無繼續治療之必要者,應即接受輔導轉送老人或身心障礙者之機構安養;拒不接受輔導轉送仍住醫院者,不予補助。
4.因傷、病住院治療期間,經醫療院所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證明須僱請專人看護者,但前述住院治療期間不包含入住加護病房、隔離病房或呼吸照護病房期間。
五、補助標準: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1,500元,未達1,500元按實補助,年度內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六、應備文件:
1.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2.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載明入、出院時間,如有入住加護病房或呼吸照護病房期間,應註明入住加護病房、隔離病房及呼吸照護病房期間。
3.載明看護日期、時間起迄及每日看護費用之收據正本。
4.醫療院所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出具須僱請專人看護之證明書。
5.看護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書影本各一份。但非中華民國國籍之看護員,須附居留證影本及工作證影本。
6.具領人郵局(農會)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其他(如委託書、切結書等)。